综合税制,也称综合所得税制,具体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(通常为一年)内取得的各项所得,不分其来源渠道和所得,综合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。他的突出特性是不问收入来源什么渠道,也不问收入者采取何种形式,而将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,加总和,统一计税。它的指导思想在于,既然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,课税依据就应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,其应税所得当然应该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,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,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。它的突出优点,就是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,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。综合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,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申报,自行完税。综合税制有利于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实行量能负担,从而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。综合税制要求有较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和纳税人较高的纳税意识,否则在征管上就会出现很多漏洞。